履行契約
日期
2025-01-24
案號
SLDV-113-補-1516-20250124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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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16號 原 告 甘畢莉 甘美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佳祥 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尚德等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,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: ㈠、提出被繼承人甘振芳之除戶戶籍謄本、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 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並陳報其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。 ㈡、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後半段請求被告張尚德負擔移轉土 地之增值稅,惟並未陳明該部分之預估金額為何,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,以裁定命補繳裁判費。是本件原告應查報被告張尚德如於本件起訴時(即民國113年11月22日)將「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段000地號土地(權利範圍1251/10000)」平均移轉登記予原告甘畢莉及原告甘美麗,因此所生之土地增值稅為何?並應檢附相關試算依據為憑。 ㈢、就以上應補正事項,應提出一份記載完全之民事起訴補正狀 (含證物),且除提出於本院者外,並按應受送達之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,以供本院送達對造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絮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