所有權移轉登記

日期

2024-12-04

案號

SLDV-113-補-1517-20241204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
AI 智能分析

摘要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17號 原 告 洪正衛 被 告 林錦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貳佰 柒拾陸元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  理 由 一、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,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;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。所謂交易價額,係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而言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其所有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0地 號土地(下稱系爭土地,被告之權利範圍為2分之1)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,查系爭土地之民國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為新臺幣(下同)11萬1,587元/平方公尺,是系爭土地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23萬1,920元(計算式:22.08平方公尺×11萬1,587元×2分之1=123萬1,920元,小數點後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,276元,未據原告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4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(若經合法抗告,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黎隆勝

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,僅供參考。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。

聯絡我們:[email protected]

© 2025 Know99. All rights reserved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