減少買賣價金等
日期
2025-03-21
案號
SLDV-113-補-1519-20250321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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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19號 原 告 高有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仕翰、兆豐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減 少買賣價金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,713,600元(計算式:310萬元+613,600 元=3,713,600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,82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傅郁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