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所有權狀

日期

2025-01-22

案號

SLDV-113-補-1522-20250122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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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22號 原 告 李欣儒 訴訟代理人 林明侖律師 被 告 李欣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權狀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。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○段00000○000000地 號土地及其上同小段2841建號建物之所有權狀,核屬因財產權而 起訴,惟依起訴狀內容尚無從認定原告因返還前開所有權狀所受 利益為何,應認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(最高法院104年度台 抗字第765號裁定意旨參照)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, 其訴訟標的價額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能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 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(下同)165萬元定之,並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萬7,33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芝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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