移轉抵押權登記
日期
2025-02-27
案號
SLDV-113-補-1525-20250227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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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25號 原 告 穩達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繁湘 訴訟代理人 黃暖琇律師 被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抵押權登記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。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,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,如供擔保之 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,以該物之價額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第77 條之6定有明文。本件經原告主張本於保證人之代位權及債權讓 與法律關係之地位,請求被告就訴外人宋宛庭所有坐落桃園市○○ 區○○段0地號土地,及其上同段30建號即門牌號碼為桃園市○○區○ ○街00號建物(下稱系爭建物,與坐落土地合稱系爭不動產), 於民國111年7月25日設定登記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(下同)72 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(下稱系爭抵押權)移轉登記予原告, 核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因債權之擔保涉訟者,訴訟標的價額 應以系爭抵押權登記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,如供擔保之系爭不動 產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,則以系爭不動產之價額為準。又依本院 職權調取之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網頁資料所示,與 系爭建物相近路段、相同面積之不動產(包括房屋及基地)於起 訴相近時點之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9萬5,078元(見卷附網頁 資料),而系爭建物之主建物面積為139.33平方公尺、附屬建物 面積共為51.04平方公尺,即系爭建物之總面積合計190.37平方 公尺,故系爭不動產含基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約為1,809萬9,9 99元【計算式:9萬5,078元(元/平方公尺)(即系爭不動產起 訴時每平方公尺之交易價格)×190.37(平方公尺)(即系爭建 物之總面積)≒1,809萬9,999(元)】,是系爭不動產之價額並 未低於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720萬元,揆諸前揭規定,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720萬元即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,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2,2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 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絮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