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
日期

2024-12-12

案號

SLDV-113-補-1528-20241212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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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2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芷嘉間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 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8萬9,470元,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5,290元,扣除原告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, 尚應補繳裁判費4,79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 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苡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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