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程款

日期

2025-02-25

案號

SLDV-113-補-1533-20250225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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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33號 原 告 德恆鋼鐵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德東 被 告 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程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00萬8,731元,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萬6,717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珍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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