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日期
2025-03-18
案號
SLDV-113-補-1539-20250318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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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39號 原 告 A男 法定代理人 A男之母 訴訟代理人 鍾欣紘律師 黃暐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B男、B男之母、B男之父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(下同)341萬1,293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4,858元。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 繳3萬4,858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余盈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淑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