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程款
日期
2025-02-14
案號
SLDV-113-補-1542-20250214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AI 智能分析
摘要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42號 原 告 嘉盛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慈 訴訟代理人 陳崇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拾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 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(下同)454萬7,296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6,045 元,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4萬5,545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 蓓 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