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4-12-16

案號

SLDV-113-補-1550-20241216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
AI 智能分析

摘要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50號 原 告 黃怡慈 被 告 倪琨翔 上列當事人間侵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因 財產權而起訴,應以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,依法定訴訟費用徵 收標準計算及繳納裁判費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,徵收裁判費新 台幣三千元。對於非財產權之訴,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,其裁 判費分別徵收之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14分別明文 規定。查原告訴之聲明前段請求被告刪除TikTok上個人檔案中原 告照片之部分,非因財產權而起訴,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 第1項規定,應課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3,000元;訴之 聲明後段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損害200萬元及名譽損害20萬元,此 部分合計220萬元,訴訟標的金額為22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2,780元。綜上,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,780元(計算式:3, 000+22,780=25,780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施怡愷

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,僅供參考。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。

聯絡我們:[email protected]

© 2025 Know99. All rights reserved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