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
日期

2024-12-25

案號

SLDV-113-補-1551-20241225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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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51號 原 告 林重州 被 告 林美麗 林美玲 林子敬 林子助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訴 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。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 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 準。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得依職權調查證據。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、第3項定有明文。又按地政機關就不 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,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 所登錄之交易價格,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,可作為核定 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;至土地公告現值係直轄市或縣(市)政府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6條規定,對土地價值逐年檢討、調整、評估 之結果,雖得據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參考,但非當然與市價相 當,倘原告起訴時訴訟標的之市場實際成交價額,高或低於公告 現值,仍應以市場實際交易價額為準(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 第325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查本件起訴聲明第一項請求變價分割 兩造公同共有之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/4及 其上門牌號碼臺北市北投區振華街11樓4樓房屋(下稱系爭土地 、房屋,合稱系爭房地)。又系爭房屋型態為4層樓住家之第4層 ,於62年11月14日建築完成,距民國113年7月23日起訴時之屋齡 約51年,有原告提出之不動產登記謄本在卷可稽。本院依職權搜 尋起訴前1年內與系爭房地類似條件之鄰近房地交易實價登錄資 料,其中門牌號碼分別為臺北市北投區明德路、屋齡40或50餘年 之公寓房地,坐落地點鄰近系爭房屋,共享同一生活機能區域, 且與系爭房屋條件類似,應可客觀反應系爭房地之價值,有實價 登錄資料及Google地圖附卷可稽,則上開明德路房地交易實價登 錄平均單價為16萬9906元/平方公尺,據此估算系爭房地於起訴 時之交易價格為1710萬9534元(計算式:169,906元/平方公尺* 建物面積100.7平方公尺=17,109,534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,已 顯然高於系爭土地公告現值835萬7000元(計算式:公告現值274 ,000元/平方公尺*122平方公尺*應有部分1/4=8,357,000元), 較為可採。從而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42萬1907元(計算 式:17,109,534元*原告應繼分比例1/5=3,421,907元,元以下四 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4957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 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(若經合法抗告,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康雅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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