債務人異議之訴

日期

2025-02-11

案號

SLDV-113-補-1571-20250211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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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71號 原 告 曾詠鈴 被 告 趙汝志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裁判費。 查原告請求確認被告對其就本院「士院鳴113司執慎69268字第11 34088904號」執行命令(下稱系爭扣押命令)所示之債權不存在 ,併聲明系爭扣押命令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,而依該扣押命 令說明二所載,原告係聲請對被告在本金新臺幣(下同)235萬2 000元,及其中114萬2000元自民國112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 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為強制執行,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 243萬3348元(計算式詳如附表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156元 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(若經合法抗告,命 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附表(元以下四捨五入): 本金 利息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235萬2000元 114萬2000元 112年7月1日 113年12月2日 (1+155/365) 5% 8萬1348元 合計 243萬3348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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