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日期
2025-02-03
案號
SLDV-113-補-1578-20250203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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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78號 原 告 林姿青 被 告 陳群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。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 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,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 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;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、2項定有明 文。又按自民國112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 規定,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 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。故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,其附帶請求 於起訴前所生部分,數額已可確定,應合併計算其價額。再按臺 灣高等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授權規定,經報請司法院以 民國113年12月12日院台廳民一字第11390225051號函准予核定, 於113年12月30日以院高文莊字第1130045236號令修正發布「臺 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」(原名稱: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),並自發布日施行、000年0月0日生效之第2條第1項 規定,因財產權而起訴,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應依原定額數加 徵,然本件原告係於113年6月20日起訴(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8 351號卷【下稱本院司促卷】第7頁本院收文章),故應適用修正 前之規定。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1,850,000 元及自112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,985,836元(計算式詳如附表;又 本件利息,依前揭說明,其訴訟標的價額應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1 13年6月19日止)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,701元,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(本院司促卷第6頁)後,尚應補繳20,201元 ,並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20,201元, 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(若經合法抗告,命 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宋姿萱 附表: (單位:新臺幣/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 (時間:民國【年、月、日】) 編號 項目 計算 本金 起始日 終止日 給付 基數 (以分數為表示,單位為年) 年息 (%) 金額 1 本金 1,850,000 2 利息 1,850,000 112/1/1 113/6/19 1+171/365 5 135,836 合計 1,985,836元(即編號1至編號2金額相加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