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保險金

日期

2025-02-19

案號

SLDV-113-補-1579-20250219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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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79號 原 告 周紫妍 周家康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周建志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包盛顥律師 被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崇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666萬元,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6萬6,93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,逾期不補繳, 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(若經合法抗告,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邦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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