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
日期
2025-02-12
案號
SLDV-113-補-1583-20250212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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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83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申惟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清游等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曾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,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(下同)111萬92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,088元,扣除 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1萬1,588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淑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