拆屋還地等

日期

2025-02-14

案號

SLDV-113-補-1585-20250214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
AI 智能分析

摘要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85號 原 告 臺北市立內湖國民中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忠 訴訟代理人 張珮琦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承國際資產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 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 。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 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。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 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、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又土地所有權人,依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土地占 有人拆除房屋返還土地,其訴訟標的之價額,應以該土地起訴時 之交易價額為準算其價額。又所謂交易價格,應以市價為準,法 院亦非不得以政府逐年檢討調整之公告現值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之參考(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683號、105年度台抗字第504 號裁定參照)。查原告主張坐落於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段00地號及 東湖段六小段544地號土地(下合稱系爭土地)為臺北市所有, 原告為管理者。被告所有門牌號碼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00巷00號建 物(下稱系爭建物)無權占有系爭土地面積合計48.22平方公尺 (11.92+36.3),為此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將系爭建物拆除 ,並將系爭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;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給付 原告新臺幣(下同)31萬5,032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騰空返還系爭土地之日止,按日給付原告321元相當於 租金之不當得利。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,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之 訴訟標的價額,暫以原告主張系爭建物占有系爭土地面積計算, 即884萬1,233元【計算式:183,352元(系爭土地113年1月公告土 地現值)×48.22平方公尺(系爭建物占有面積)=8,841,233元,元 以下四捨五入】;至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 得利,其起訴前之數額為31萬5,032元,後段請求被告按日給付3 21元部分則不併算其價額。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915萬6 ,265元(0000000+315032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1,684元。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(若經合法抗告,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 蓓 娟

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,僅供參考。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。

聯絡我們:[email protected]

© 2025 Know99. All rights reserved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