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日期
2024-12-17
案號
SLDV-113-補-1589-20241217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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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89號 原 告 黃連煜 訴訟代理人 陳璽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婠瑈(原名:黃泳玲)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(下同)404萬4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1,095元。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忠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