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承攬報酬等

日期

2025-02-07

案號

SLDV-113-補-1598-20250207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
AI 智能分析

摘要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98號 原 告 一昌裝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幸敦 訴訟代理人 莊振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慧萍等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,亦欠缺下列應具備之起訴程式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七日內,以書狀補正下列事項並補繳裁判費,逾期未 補,即駁回其訴: 一、原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 項第1款規定,依本院向臺 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調取之被告年籍資料,補正被告之住居所。 二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 下同)126萬217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573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補繳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映嫺

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,僅供參考。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。

聯絡我們:[email protected]

© 2025 Know99. All rights reserved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