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家賠償

日期

2025-01-24

案號

SLDV-113-補-1606-20250124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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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06號 原 告 粟振庭 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間請求國家賠償 事件,雖據原告提出起訴狀到院,惟其於起訴狀所載尚有欠缺,且未繳納裁判費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: ㈠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,應補正訴訟標的(即 本件請求所依據之具體法條或法律關係)。 ㈡、本件原告主張係刑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免納裁判費云云, 惟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,對刑事法院移送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免納裁判費,但本件非係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之訴訟案件,是原告應陳明究係對於何起訴後之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(如無,則本件自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,徵收裁判費)。 ㈢、就以上應補正事項,應提出一份記載完全之民事起訴補正狀 ,且除提出於本院者外,並按應受送達之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,以供本院送達對造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絮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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