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4-12-17

案號

SLDV-113-補-1610-20241217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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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10號 原 告 丘敏葳 訴訟代理人 孫瑞蓮律師 被 告 邱冠程 訴訟代理人 陳怡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0萬元,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萬9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黎隆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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