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5-01-17
案號
SLDV-113-補-1614-20250117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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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14號 原 告 林秋娟 被 告 東方桂冠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雪寬 訴訟代理人 陳建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04,143元,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5,51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珍綾