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
日期
2024-12-20
案號
SLDV-113-補-1615-20241220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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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15號 原 告 林僊傑 林倩伃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佳潓律師 林聖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芳寬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44萬元(3 72萬+372萬=744萬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,656元。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繳納74, 656元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淑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