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
日期

2025-02-14

案號

SLDV-113-補-1616-20250214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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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16號 原 告 李淑美 被 告 葉國一 訴訟代理人 許麗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(下稱系爭土地 ),故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,應以其系爭土地應有部分於 起訴時之客觀交易價額為準。查系爭土地113年1月之公告土地現 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(下同)2,000元,系爭土地面積991.42 平方公尺,原告就系爭土地之權利範圍為3分之2,是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132萬1,893元(計算式:2000×991.42×2/3≒0000000 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,167元。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 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(若經合法抗告,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 蓓 娟 附表:系爭土地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原告權利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新北市 汐止區 北峰段 950 991.42 3分之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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