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日期
2024-12-17
案號
SLDV-113-補-1617-20241217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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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17號 原 告 王若涵 被 告 黃志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裁判費。按 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前所生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,因 數額已可確定,應合併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伍拾陸萬肆仟零玖拾捌元(計算式:本 金40萬元+民國105年1月11日起至113年3月25日止之利息16萬409 8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仟壹佰柒拾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, 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(若經合法抗告,命 補繳裁判費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羅伊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