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等

日期

2024-12-27

案號

SLDV-113-補-1622-20241227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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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22號 原 告 陳萬得 訴訟代理人 李嘉泰律師 李蕙珊律師 葉昱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陳月裡等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肆佰伍拾 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萬伍仟伍佰伍拾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康雅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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