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
日期

2024-12-19

案號

SLDV-113-補-1625-20241219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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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25號 原 告 徐芝敏 訴訟代理人 張傳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雅琪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。本件原告係請求分割臺北市○里區○○段00000地號 土地,依其主張應有部分為1/10,及其於民國113年8月1日起訴 時上開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(下同)4萬6,900 元,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91萬7,225元【計算式:46900×408.79 ÷10=0000000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(若經合法抗告,命 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周苡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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