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等

日期

2025-03-25

案號

SLDV-113-補-1630-20250325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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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30號 原 告 瑞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哲 訴訟代理人 呂文正律師 被 告 利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天鴻 訴訟代理人 許博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836,350元,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9,11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唐千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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