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
日期
2024-12-23
案號
SLDV-113-補-1639-20241223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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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39號 原 告 余俊義 訴訟代理人 曾明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(下同)4,464,321元(計算式:1,279,802元+1,645,432元+329 ,087元+730,000元+480,000元=4,464,321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45,253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45,253元,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宋姿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