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

日期

2024-12-23

案號

SLDV-113-補-1639-20241223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
AI 智能分析

摘要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39號 原 告 余俊義 訴訟代理人 曾明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(下同)4,464,321元(計算式:1,279,802元+1,645,432元+329 ,087元+730,000元+480,000元=4,464,321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45,253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45,253元,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宋姿萱

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,僅供參考。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。

聯絡我們:[email protected]

© 2025 Know99. All rights reserved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