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買賣價金等

日期

2025-02-12

案號

SLDV-113-補-1644-20250212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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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44號 原 告 張文政 吳秀謹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自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聚展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買賣價金等 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(下同)650萬9795元(含本金65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5日起 至起訴前1日即同年月15日止之利息9795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6萬5449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映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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