遷讓房屋
日期
2025-03-21
案號
SLDV-113-補-1646-20250321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AI 智能分析
摘要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46號 原 告 劉柏廷 被 告 駱萬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駱萬益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裁判 費。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,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。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 被告應將門牌號碼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0○0號未辦保存登記之 房屋(民事執行暫編30131建號,下稱系爭房屋)返還予原告, 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定之,民國 113年12月9日原告起訴時之系爭房屋現值以參酌原告於同年11月 19日經強制執行程序拍定之金額作為依據,認定為新臺幣(下同 )961,000元,並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附 表拍定金額欄在卷可稽。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61,000元 ,應依修正前「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」,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,57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 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(若經合法抗告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傅郁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