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承攬價金
日期
2025-03-21
案號
SLDV-113-補-1650-20250321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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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50號 原 告 倉輝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益 上列當原告與被告李麗梅等間請求給付承攬價金事件,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32萬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,06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 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 蓓 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