債務人異議之訴
日期
2025-01-09
案號
SLDV-113-補-1654-20250109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AI 智能分析
摘要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54號 原 告 陳文才 被 告 涂勝與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。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,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 益為準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而 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,法院核定此訴 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,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,請求排除 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(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268號裁定 意旨參照)。再按債務人排除強制執行所得受之利益,原則上固 為相對人之執行債權額,然若執行標的物之價值顯然低於執行債 權額,則債務人排除強制執行所得受之利益,即應以執行標的物 之價值為度(最高法院108年台抗字第586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經 查,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撤銷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68482號 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(下稱系爭執行事件)之強制執行程序 。又系爭執行事件,係以本院113年度司拍字第131號裁定為執行 名義,被告所請求執行債權額為新臺幣(下同)150萬元,而原 告提供擔保之不動產即其名下坐落於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土 地(面積164.72平方公尺,權利範圍1/5),及其上同段6313建 號建物即門牌號碼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號3樓(樓層面積104.66平 方公尺,陽台面積5.37平方公尺,權利範圍1/1)之房地經本院 民事執行處囑託鑑價之價格為1,214萬8,697元【計算式:10,980 ,432+1,168,265=12,148,697】,揆諸前揭說明,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為執行債權額15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,850元。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邱勃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