債務人異議之訴
日期
2025-02-05
案號
SLDV-113-補-1654-20250205-2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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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54號 原 告 陳文才 被 告 涂勝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9 日所為之裁定,應裁定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告「涂勝與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被告 「涂勝語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,因原告誤繕而有前述顯然 錯誤,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邱勃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