移轉所有權登記
日期
2024-10-30
案號
SLDV-113-補-251-20241030-3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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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1號 原 告 高志城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豪駿、高弘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臺灣高等法院 113年度抗字第642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,523,389元,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,84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,逾期未補正,即 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御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宗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