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事實上處分權存在
日期
2025-01-21
案號
SLDV-113-補-298-20250121-2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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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98號 原 告 蘇新全 訴訟代理人 翁林瑋律師 王佩絹律師 被 告 楊林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事實上處分權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。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。核定訴訟標的之價 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 的所有之利益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 有明文。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原告及黃蘇毓秀等人就坐落新 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○000○000○000地號土地上如建造執照82年汐建 字第1171號建築之地上物(下稱系爭地上物)之事實上處分權全 部存在,而系爭地上物之交易價額經本院囑託先鑑不動產估價師 事務所鑑定為新臺幣(下同)22,917,000元,有不動產估價報告 書在卷可稽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2,917,000元,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13,69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 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(若經合法抗告,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傅郁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