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
日期
2024-11-13
案號
SLDV-113-補-321-20241113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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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21號 原 告 林伊廸 被 告 王駿瑋 王文豪 王文秀 王玉金 王玉米 王玉琴 王孟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。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定有明文 。經查,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 號土地(下稱系爭土地)被繼承人王福能名義之土地辦理繼承登 記,並將其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。是依前揭規定,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。又系爭土地於本 件起訴時之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(下同)21,600元 ,有本院依職權查詢新北不動產愛連網查詢結果附卷可稽,是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3,292,190元(計算式:土地公告現值2 1,600元/平方公尺×483.11平方公尺=10,435,176元),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3,872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103,872 元,逾期未繳 納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(若經合法抗告,命 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宋姿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