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貨款
日期
2024-12-18
案號
SLDV-113-補-352-20241218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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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52號 原 告 聯盛網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至勇 訴訟代理人 林陣蒼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 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第2項定有明文。查原告原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(下同)29,336,190元,並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,嗣於113年11月20日具 狀變更訴之聲明為: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3,220,353元,並自民 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 之利息。起訴後之利息為附帶請求,不併計價額,是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13,220,353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,424元。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施怡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