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4-06-25
案號
SLDV-113-補-370-20240625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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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70號 原 告 陳辰 陳美莉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賴增銓 林欣諺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鴻亮、李敏惠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佰零伍萬元,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零陸佰玖拾伍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 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勃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