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
日期
2024-11-06
案號
SLDV-113-補-488-20241106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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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88號 原 告 徐惠玲 被 告 陳張秀蘭 陳世傑 陳世浩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。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 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第2項定有明文。又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 間之權利義務關係,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,是計算其訴訟標的 價額,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(最高法 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171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又依民事訴訟法第7 7條之11規定,分割共有物涉訟,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 為準。是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時,其訴訟標的價額,均應以原告 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。而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 四條所定之遺產分割,既係以遺產為一體,整個的為分割,並非 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,則於分割遺產之訴,其訴訟標 的價額,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,按原告所占應繼分 比例定之(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480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查 本件原告本於債權人之地位,代位債務人陳世超起訴請求分割被 繼承人陳聰之遺產(本院113年度補字第488號卷【下稱本院卷】 四第33頁)。而本院依職權函詢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查得被繼承人 陳聰有如附表「財產項目」欄所示之遺產,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淡水稽徵所民國113年9月20日北區國稅淡水營字第1132349421號 書函附卷可稽(本院卷四第17至21頁),自應以債務人陳世超因 分割附表「財產項目」欄所示之遺產所受利益之客觀價值計算訴 訟標的價額。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,98 2,396元(計算式詳如附表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,501元,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5日內補繳40,501元,逾期未繳納,即駁回其訴。又被繼承 人陳聰除起訴狀附件所列不動產外,尚有其他遺產,基於遺產整 體分割法則,並命原告按被告人數,補足記載有全體被告之姓名 、住居所,並以全部遺產為訴訟標的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、訴訟 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之起訴狀繕本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(若經合法抗告,命 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宋姿萱 ==========強制換頁========== 附表:(單位:新臺幣;時間:民國) 編號 財產項目 面積/數量 權利範圍 財產價值 1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段○○○○段0地號土地 1,300平方公尺 3/84 55,714元(計算式:1,300平方公尺×3/84×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,200元≒55,714元) 2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段○○○○段0地號土地 73平方公尺 3/84 3,129元(計算式:73平方公尺×3/84×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,200元≒3,129元) 3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段○○○○段0地號土地 369平方公尺 3/84 15,814元(計算式:369平方公尺×3/84×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,200元≒15,814元) 4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段○○○○段0地號土地 829平方公尺 3/84 44,411元(計算式:829平方公尺×3/84×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,500元≒44,411元) 5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段○○○○段0地號土地 383平方公尺 3/84 20,518元(計算式:383平方公尺×3/84×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,500元≒20,518元) 6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段○○○○段0地號土地 1,232平方公尺 3/84 66,000元(計算式:1,232平方公尺×3/84×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,500元=66,000元) 7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段○○○○段0○0地號土地 209平方公尺 1/4 78,375元(計算式:209平方公尺×1/4×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,500元=78,375元) 8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段○○○○段00地號土地 306平方公尺 3/84 16,393元(計算式:306平方公尺×3/84×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,500元≒16,393元) 9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段○○○○段00地號土地 189平方公尺 3/84 10,125元(計算式:189平方公尺×3/84×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,500元=10,125元) 10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段○○○○段00地號土地 2,626平方公尺 3/84 347,007元(計算式:2,626平方公尺×3/84×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3,700元≒347,007元) 11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段○○○○段00○0地號土地 8,887平方公尺 3/84 476,089元(計算式:8,887平方公尺×3/84×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,500元≒476,089元) 12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段○○○○段00地號土地 2,051平方公尺 3/84 109,875元(計算式:2,051平方公尺×3/84×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,500元=109,875元) 13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段○○○○段00地號土地 10,286平方公尺 3/84 551,036元(計算式:10,286平方公尺×3/84×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,500元≒551,036元) 14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段○○○○段00地號土地 7,667平方公尺 3/84 410,732元(計算式:7,667平方公尺×3/84×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,500元≒410,732元) 15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段○○○○段000地號土地 3,514平方公尺 1/4 1,317,750元(計算式:3,514平方公尺×1/4×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,500元=1,317,750元) 16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段○○○○段000○0地號土地 55平方公尺 1/4 16,500元(計算式:55平方公尺×1/4×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,200元=16,500元) 17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段○○○○段000地號土地 790平方公尺 1/4 296,250元(計算式:790平方公尺×1/4×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,500元=296,250元) 18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段○○○○段000地號土地 1,600平方公尺 1/4 600,000元(計算式:1,600平方公尺×1/4×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,500元=600,000元) 19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段○○○○段000地號土地 1,246平方公尺 1/4 467,250元(計算式:1,246平方公尺×1/4×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,500元=467,250元) 20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段○○○○段000地號土地 470平方公尺 1/4 176,250元(計算式:470平方公尺×1/4×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,500元=176,250元) 21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段○○○○段000地號土地 3,618平方公尺 1/4 1,356,750元(計算式:3,618平方公尺×1/4×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,500元=1,356,750元) 22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段○○○○段000地號土地 3,167平方公尺 1/4 1,187,625元(計算式:3,167平方公尺×1/4×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,500元=1,187,625元) 23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段○○○○段000地號土地 1,311平方公尺 1/4 393,300元(計算式:1,311平方公尺×1/4×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,200元=393,300元) 24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段○○○○段000○0地號土地 930平方公尺 1/4 348,750元(計算式:930平方公尺×1/4×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,500元=348,750元) 25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 2,789.76平方公尺 109/10000 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,與編號25、26所示不動產建物鄰近區域之房地交易價格,於113年4月為每平方公尺約41,143元(含土地及建物),故上開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為4,802,211元(計算式:116.72平方公尺×41,143元/平方公尺≒4,802,211元),故此部分之遺產價額為4,802,211元。 26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0巷00號4樓 層次面積99.79平方公尺+陽台面積8.93平方公尺+共有部分8平方公尺(779.57×1/95≒8.206,小數點後四捨五入)=116.72平方公尺(本院卷二第369至371頁) 全部 27 郵政定期儲金存單 00000000 2,300,000元 28 郵局00000000000000 461,731元 合計 15,929,585元 債務人陳世超之應繼分比例價額:3,982,396元(計算式:15,929,585元×應繼分比例1/4≒3,982,396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