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債權不存在等

日期

2024-10-16

案號

SLDV-113-補-605-20241016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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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05號 原 告 游家棟 被 告 林忠毅 洪嘉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。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,但所主張 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中 價額最高者定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。經查: 原告訴之聲明請求:㈠確認原告於民國110年5月26日所簽發抵押 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。㈡確認原告於110年9月15日所簽發抵押 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。㈢確認原告於111年3月10日所簽發抵押 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。㈣撤銷本院112年度司拍字第183號拍賣 抵押物裁定,並塗銷抵押權登記。查原告分別於110年5月26日、 9月15日、111年3月10日向被告洪嘉宏借貸新臺幣(下同)200萬 元、80萬元、20萬元,並與訴外人潘卉妤簽發附表一所示之本票 ,並於110年5月26日、9月1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二所有之不動產 為洪嘉宏分別設定本金300萬元、12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,嗣 洪嘉宏以原告與潘卉妤簽發如附表一所示本票聲請准予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,經本院以112年度司票字第196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, 又洪嘉宏將其附表一之本票債權讓與2分之1予被告林忠毅(與洪 嘉宏合稱被告),再被告聲請拍賣附表二所示不動產,經本院11 2年度司拍字第183號裁定准予拍賣。惟經本院於113年6月26日訊 問期日確認原告所欲主張者係附表一所示本票債權不存在,從而 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00萬元(計算式:2,000,000+800 ,000+200,000=3,000,000) 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700元。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核定訴訟標的價格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(若經合法抗告,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附表一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1 游家棟、潘卉妤 110年5月26日 200萬元 未記載 2 游家棟、潘卉妤 110年9月15日 80萬元 未記載 3 游家棟、潘卉妤 111年3月10日 20萬元 未記載 附表二 土地 編號 土地坐落 土地面積 (平方公尺) 權利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臺北市 ○○區 ○○ ○ 000 3,107 10000分之110 2 臺北市 ○○區 ○○ ○ 000 34 10000分之37 建物 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(平方公尺) 權利範圍 建物門牌 主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1 41104 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段000○000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 4層樓房 第3層:82.61 陽台:12.51 1分之1 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巷0號3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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