債務人異議之訴
日期
2024-10-22
案號
SLDV-113-補-693-20241022-3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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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93號 原 告 林蕙芬 被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 前經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2億791萬5,887元 ,並裁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2萬2,984元在案(下稱原裁定)。 然原告對原裁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提起抗告,業經臺 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抗字第818號裁定廢棄原裁定關於訴訟標的 價額部分,併重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億686萬7,986元確 定,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1萬4,89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 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黎隆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