債務人異議之訴

日期

2024-11-15

案號

SLDV-113-補-730-20241115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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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30號 原 告 周莉傎 被 告 王慶賢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,法院核定此 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,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,請求排 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(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裁 定可資參照)。查本件原告起訴乃請求撤銷本院113年度司執字 第25974號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(下稱系爭執行事件),而債 權人即被告於系爭執行事件所請求執行之債權本金加計本件起訴 前之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共計為新臺幣(下同)4,950,671元【其 中,債權本金100萬元、本件起訴前之遲延利息為503,671元、違 約金為3,447,000元,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方式如附表(小 數點以下4捨5入)】,爰按此債權額核定債務人即原告提起本件 債務人異議之訴,請求撤銷上開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所得受 之利益,即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4,950,671元,是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為50,10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 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對於訴訟標的價額的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 補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玥彤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 100萬元 1 利息 100萬元 110年4月14日 113年6月6日 (3+54/365) 16% 50萬3,671.23元 2 違約金 100萬元 110年4月14日 113年6月6日 (3+54/365) 109.5% 344萬7,000元 小計 395萬671.23元 合計 495萬671元 註:債權人即被告請求違約金按每日3,000元計算,本金為100萬 元,相當於按年利率109.5%計算違約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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