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
日期

2024-12-06

案號

SLDV-113-補-750-20241206-2

字號

法院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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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50號 抗 告 人 羅羿森 相 對 人 許德勝(即許樹欉之繼承人) 許棋荃(即許樹欉之繼承人)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抗告人對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1 月6日所為113年度補字第750號裁定提出抗告,依民事訴訟法第7 7條之18規定,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,未據抗告人繳納,茲 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 即駁回抗告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詹欣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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