移轉所有權登記

日期

2024-10-09

案號

SLDV-113-補-804-20241009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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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04號 原 告 許獻仁 訴訟代理人 王啟安律師 被 告 趙凡隱 訴訟代理人 李怡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,430,578元。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,繳納裁判費新臺幣74,656元,逾期 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   理 由 一、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,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、2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為臺北市○○區○○ 街000巷00號7樓房地(下稱系爭房地)移轉所有權1/2登記予原告。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值計算,又系爭房地(含主建物、附屬建物、共有部分、停車位)之面積合計為82.95平方公尺【31.98+2.47+10.89+(69.05×1/5)+(282.53×4212/50000)=82.95,四捨五入至小數點後二位】,依本院職權查詢之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,相近路段、建物型態、屋齡及面積之房屋(含所在土地)交易單價每平方公尺約新臺幣(下同)179,158元(本院卷第12頁),依此計算,系爭房地所有權1/2交易價格為7,430,578元(179,158元×82.95平方公尺×1/2=7,430,578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。是以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7,430,578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,65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9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(若經合法抗告, 命補繳裁判費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淑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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