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等

日期

2024-12-13

案號

SLDV-113-補-818-20241213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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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18號 原 告 邵祥綸 訴訟代理人 張寧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麗明、馬慶哲、馬慶東、馬慶玄、馬慶安間請 求返還借款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,164,509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,883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彥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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