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
日期

2024-11-13

案號

SLDV-113-補-850-20241113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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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50號 原 告 賴睿璟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秉毅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469,050元,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,553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 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鍾堯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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