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日期
2024-10-24
案號
SLDV-113-補-855-20241024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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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55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賴宇宸律師 複 代理人 紀伊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尚燁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,242, 975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,07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 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彥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