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買賣價金等
日期
2024-10-24
案號
SLDV-113-補-865-20241024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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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65號 原 告 影風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貴美 訴訟代理人 郭德田律師 蔡佳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盛元裕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 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 同)23,80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,440元。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彥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