履行契約

日期

2024-10-29

案號

SLDV-113-補-870-20241029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
AI 智能分析

摘要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70號 原 告 台灣基督教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 法定代理人 蕭聰穎 訴訟代理人 張仁興律師 普若琦律師 被 告 郭李蘭 郭銘煜 郭銘德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柒拾玖萬壹仟玖佰玖拾肆元【計 算式:(280.99㎡+247.93㎡+145.46㎡×1/2+191.74㎡×2/10)×公告 現值2800元/㎡=1,791,994,元以下四捨五入。】,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貳拾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 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(若經合法 抗告,並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康雅婷

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,僅供參考。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。

聯絡我們:[email protected]

© 2025 Know99. All rights reserved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