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
日期

2024-11-06

案號

SLDV-113-補-876-20241106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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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76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 理 人 邱月琴 訴訟代 理 人 兼送達代收人 黃瑾瑜 被 告 大立欣業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意晏 被 告 李英慧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原告 起訴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1,695,488元,及 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,其中利息、違約金計算至原告起 訴前一日即民國113年7月8日,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,710,572 元(計算式詳如附表二)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,028元。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附表一: 編號 借款金額(新臺幣) 尚欠金額(新臺幣) 利 息 違 約 金 期間(民國) 年息 期間(民國) 1 500,000元 433,870元 自113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3.875% 自113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左欄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左欄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 2 1,500,000元 1,261,618元 自113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3.875% 自113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左欄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左欄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 積欠本金總額 1,695,488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(若經合法抗告 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詹欣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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